7月1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及生产销售假药等36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称,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将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将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负责部门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相关信息记载于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关于列入程序,《意见稿》提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主体,规定为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对其他情形,考虑到列入情形和对象进行了扩展,相对现有列入情形复杂程度提高,应当增设核实程序。因此规定为“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关于移出时限,《意见稿》表示为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因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仍为满5年后移出。而其他列入情形,考虑到惩戒的实际效果、与其他部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相协调等原因,规定为满3年后移出。三是在列入情形和对象扩展后,移出时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主体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实后方能移出。
《意见稿》称,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必须实施严厉惩戒,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结合有关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基本覆盖各业务条线职责。为了凸显信用惩戒效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列举。
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